(2016)桂032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唐某,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王某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