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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唐某,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王某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