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行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伊犁聚祥建材有限公司与伊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聚祥建材有限公司,伊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4002行初109号原告:伊犁聚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库曲图村。法定代表人:殷广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哲,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生,身份证号6541261985********,伊犁聚祥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阿拉尔市胜利大道东路805号15号楼303室。委托代理人:吴帆,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址:伊宁县环保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徐智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武阔,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生,身份证号6541241984********,该局安监员,住伊宁县杏乡花苑1号楼2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聚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向原告伊犁聚祥建材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而原告伊犁聚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本院通知的不少于七日的缴费期限内,既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 雄审判员 关桂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民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