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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邱齐申请王国辉、嘉峪关市莎莎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齐,王国辉,嘉峪关莎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邱齐。被执行人:王国辉。被执行人:嘉峪关莎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卫。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国辉、嘉峪关莎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邱齐承揽费20507.60元、案件受理费167元,负担执行费210.11元,共计20884.7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王国辉、嘉峪关莎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均无房屋、土地、汽车一辆,其他案件查封,银行亦无存款。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学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