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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德丰板材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德丰板材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4民催3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德丰板材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宪礼,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华,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德丰板材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德丰板材厂持有的号码3130005225943653、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甘肃联信重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兰州银行炼业支行、收款人甘肃天丰正金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8日、到期日期2016年5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德丰板材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德丰板材厂负担。审判员  张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