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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栾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栾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8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黄海路18号。被告栾磊,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被告栾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撤回对被告栾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