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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慕渺与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慕渺,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054号原告:王慕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克明,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高福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云,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圣鑫,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慕渺诉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河底高村民委员会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慕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慕渺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慕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50元,减半收取142025元,由王慕渺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广审 判 员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