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欣琪、莫军等与骆城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欣琪,莫军,骆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黄欣琪,女,199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人,居民,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莫军,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骆城武,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广西藤县人,居民,地址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黄欣琪、莫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执行其与骆城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8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骆城武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土地、房产、车辆外,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藤���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藤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审 判 长 高 云助理审判员 梁栋凯审 判 员 廖英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全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