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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唐国茂、吴宗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唐国茂,吴宗昌,王金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66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7。负责人姜秀娟,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俊,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原告职工。被告唐国茂,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吴宗昌,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金涛,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诉被告唐国茂、吴宗昌、王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6元,减半收取1863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人民陪审员  陈绪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