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王树根与乔新建、荆柳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根,乔新建,荆柳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根,男。被执行人乔新建,男。被执行人荆柳绒,女。关于王树根与乔新建、荆柳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