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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恢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发根与被执行人朱相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根,朱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643号申请执行人朱发根,男,1947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相根,男,1970年11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朱发根与被执行人朱相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江宁民二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朱相根欠原告朱发根钢材款764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朱相根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款的给付,经协商自行已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案款的给付经协商自行达成延期还款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江宁民二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尹之荣执 行 员  胡国玉执 行 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