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8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陈埭茂泰盛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丰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陈埭茂泰盛鞋材有限公司,泉州丰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672号原告:晋江市陈埭茂泰盛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张树彬,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胜、李梨清,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丰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陈埭茂泰盛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丰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陈埭茂泰盛鞋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陈埭茂泰盛鞋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陈埭茂泰盛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晋江市陈埭茂泰盛鞋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燕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