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春发与阳碧权、韦润丝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春发,阳碧权,韦润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财保51号申请人黄春发,男,1956年7月2日生,住柳江县第三工业开发区。被申请人阳碧权,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柳江县。被申请人韦润丝,女,1962年1月5日生,壮族,住柳江县。申请人黄春发与被申请人阳碧权、韦润丝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为被申请人韦润丝名下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46号2栋1单元102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00××98号)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黄春发已向本院提供登记为其名下位于柳江县第三工业开发区永兴西路12号的房屋1栋(房产证号:柳江县房权证江政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春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为被申请人韦润丝名下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46号2栋1单元102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00××9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听候本院处理。二、对登记为申请人黄春发名下位于柳江县第三工业开发区永兴西路12号的房屋1栋(房产证号:柳江县房权证江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听候本院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立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