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雷明炯、付学东、官清香、陈会杰与被告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炯,付学东,官清香,陈会杰,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青0104行初55号原告雷明炯。委托代理人翟根才,北京市盛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见琼。原告付学东。委托代理人翟根才,北京市盛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琼英。原告官清香。委托代理人翟根才,北京市盛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松梅。原告陈会杰。委托代理人翟根才,北京市盛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见琼。被告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明炯、付学东、官清香、陈会杰与被告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明炯、付学东、官清香、陈会杰以本院无管辖权诉讼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明炯、付学东、官清香、陈会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明炯、付学东、官清香、陈会杰撤回对被告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雷明炯、付学东、官清香、陈会杰。审 判 长 董晓冬审 判 员 辛皎菱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婉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