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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刑初24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被控危险驾驶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靖检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靖县丰田镇桥东路46号家中喝酒后,驾驶闽EKS80**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家中出发,沿国道319线国道行驶至南靖县靖城镇公安检查站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陈某被提取血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已大于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在本院审理期间,陈某向本院缴交案件相关款项人民币1500元。南靖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查明认定陈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南靖县公安局关于陈某查获经过证明、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其提取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本院代保管标的款专用票据、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向本院预缴案件相关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陈某具有上述从轻量刑情节,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锡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莹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