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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定友与任朝海、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定友,任朝海,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1民初1339号原告:沈定友,男,出生于1968年8月14日,住大英县。被告:任朝海,男,出生于1971年8月5日,住蓬溪县。被告:申霞,女,出生于1970年4月15日,住蓬溪县。原告沈定友诉被告任朝海、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定友、被告任朝海、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定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0日二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0万,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用其自己名下的财产担保债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绝,遂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任朝海、申霞答辩称,借款50万是事实,但是原告要求3个月内还清,确实办不到,还清这笔借款最少都要6个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任朝海打款60万元,后二被告归还了原告10万元,并由被告任朝海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沈定友人民币伍拾万元,小写:500000元整,此款用于资金周转。利息每月3%计算”,现二被告还下欠原告借款50万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至12月,二被告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了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任朝海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并向其出具下欠50万的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3%,借贷双方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虽然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现在原告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还款,且借款的事实也确实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本院确定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因被告任朝海和被告申霞系夫妻,而借款发生在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任朝海、申霞偿还原告沈定友借款50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任朝海、申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