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杏亚与肖恒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杏亚,肖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吴杏亚。被执行人肖恒。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吴杏亚与被执行人肖恒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恒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杏亚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肖丰玉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