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7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新华、刘学颖与高书恒、马倩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书恒,马倩,孙新华,刘学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书恒。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倩。委托代理人高书恒,系上诉人马倩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颖。上诉人高书恒、马倩因与被上诉人孙新华、刘学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书恒、马倩以与被上诉人孙新华、刘学颖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书恒、马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书恒、马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书恒、马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瑞军审 判 员 尤志春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庆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