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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富阳市富春街道艺思图文广告工作室与毛菊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富春街道艺思图文广告工作室,毛菊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7406号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艺思图文广告工作室,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路280号,组织机构代码:L7732348-4。经营者:潘加佳,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徐钱炜,杭州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菊仙,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艺思图文广告工作室诉被告毛菊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艺思图文广告工作室于2016年9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毛菊仙支付承揽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艺思图文广告工作室的委托代理人徐钱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菊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被告毛菊仙向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艺思图文广告工作室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广告款18000元,于2016年8月1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艺思图文广告工作室为被告毛菊仙制作广告,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毛菊仙尚欠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艺思图文广告工作室广告费18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毛菊仙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毛菊仙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广告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广告费的民事责任。被告毛菊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菊仙支付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艺思图文广告工作室广告费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毛菊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