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伟与陈世元、封艳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陈世元,封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被执行人:陈世元,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封艳敏,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6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世元、封艳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世元、封艳敏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伟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25173.33元(以59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28日暂时算至2016年10月13日),迟延履行金18894.75元(以59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6年4月13日暂时算至2016年10月13日),案件受理费5175元,保全费3795元,执行费8885元,以上共计651923.08元。但被执行人陈世元、封艳敏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世元、封艳敏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651923.0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瑞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