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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财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侯晓玲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德利,侯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财保214号申请人于德利,住蛟河市。被申请人,侯晓玲,住蛟河市。申请人姜秀玲因与被申请人侯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侯晓玲所有的位于蛟河市长安街长青委东山居民东材胡同xx门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编号:丘(地)号51-3x丘-xx栋-xx}一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姜秀玲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侯晓玲所有的位于蛟河市长安街长青委东山居民东材胡同xxx门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编号:丘(地)号51-3丘-xx栋-xx}一座,查封期限为3年(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被申请人侯晓玲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抵押、租赁、赠与、毁损或以其它方式变更所有权。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否则,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忠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帅(此件2页,印6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