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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邵作金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纠正扣减退休金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作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1行初23号原告邵作金,男,1955年9月15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164801-X,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季丽娜,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王亲岩,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广宏,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间,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邵作金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纠正扣减退休金决定一案,本院已受理。2016年10月13日,原告以纠纷已经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作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其撤诉不会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作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 群审判员 刘丽娜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