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城乡规划局与被告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城乡规划局,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808号原告北票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史爱民,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秀军,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陈宇,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审批科科长,住北票市。被告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朝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冬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城乡规划局与被告朝阳市方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城乡规划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2元,减半收取3551元由原告北票市城乡规划局负担。审 判 长 张殿志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