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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邵方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邵方库,王德芹,邵福生,任振杰,胡金昌,张静,滕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邵方库,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王德芹,女,1967年5月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邵福生,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任振杰,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胡金昌,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滕明辉,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邵方库、王德芹、邵福生、任振杰、胡金昌、张静、滕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恢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