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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茂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明、陕西爆玫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茂霖商贸有限公司,于明,陕西爆玫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茂霖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明,男。被执行人陕西爆玫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茂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明、陕西爆玫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陕01民终3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茂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6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茂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明、陕西爆玫瑰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茂霖商贸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755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月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