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腊香、吴克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腊香,吴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张腊香,女,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吴克祥,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新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克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401618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924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克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75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