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7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438号原告:胡某,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包某,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胡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骆怀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翰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