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21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耀于2016年10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韩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2年2月登记结婚,1994年2月儿子韩某甲出生,2003年1月2日女儿韩某乙出生。婚后两年原、被告感情还可以,自从儿子韩某甲出生后,被告迷上了赌博,经常不回家,原告曾多次相劝均无效反遭咒骂和毒打,原告为了子女只能忍气吞声凑合过日子。2015年清明节第二天被告和他的哥哥将原告和儿子一顿毒打,将原告的左胳膊打断,后原告带着子女到平川租房住,为了供女儿上学、维持生活,原告向亲戚和朋友借了10万元给儿子开了一家铝合金门窗铺,一年多了被告只给女儿给了1000元的生活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再不干扰原告的生活,并每月给孩子支付适当的抚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其婚后面对矛盾不能理智处理,而是互相埋怨指责,不做自我批评。原、被告都应珍惜家庭,培养感情,承担责任。婚续期间双方虽有争吵但并未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任瑞《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