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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4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钱利与武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利,武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1731号原告钱利,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武娜,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好美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方超,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利(下称姓名)与被告武娜(下称姓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利、被告武娜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利诉称:2016年1月25日,我和武娜就朝阳区工人体育场西路18号光彩国际公寓X号楼XX号房屋达成买卖合同。双方过户后,武娜向我交接了房屋,却拒不缴纳拖欠的物业费25690.91元和水费1698.2元。为了顺利办理入住手续,2016年6月5日,我到北京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海物业)处垫付了武娜拖欠的上述费用。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娜向我支付物业费25690.91元、水费1698.2元,并向我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被告武娜辩称:不同意钱利的诉讼请求。第一,华海物业在2015年6月19日已被业主委员会解除了物业服务关系,并当天发布公告,之后没有收取物业费和水费的权利。第二,房屋交割之前的物业费是我与华海物业之间产生法律关系,与钱利无关,也不影响其入住使用。第三,我与钱利在签订合同以及在交房之前,明确告知他拖欠物业费的事实,也表示该笔费用的缴纳由我和物业自行处理。钱利明知上述情况而代替我缴纳,损害了我的权益。第四,从实际情况看钱利作为新交割的房主对我和物业公司之间长期以来发生的事情都不清楚,比如水费是因为竖井漏水,一直无法修复,所以我才一直没交水费。钱利不了解的情况下,擅自错误的处分了我的权益。我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也不应该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武娜作为出卖人、钱利及爱人黄芳作为买受人签订《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下称合同),约定:第一条,……出卖人所售房屋座落于朝阳区工人体育西路XX号XX号楼XX。……第八条(三),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日,武娜作为甲方、钱利及爱人黄芳作为乙方、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第二条第4项权利转移登记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共同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第5项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过户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丙方陪同。……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交易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6年6月5日,钱利向北京华海物业支付了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物业费25690.91元、2012年10月18日至2016年5月30日的水费1698.2元。钱利表示上述费用系涉案房屋交付前,武娜拖欠的物业费和水费。武娜提交光彩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与华海物业解除合同的公告》、《业主停止向华海物业交物业服务费的通知》,证明业主委员会反复通知业主停止向华海物业交物业费;提交爱屋吉屋经纪人朱某、吴某出具的证人证言和与钱利爱人黄某的微信对话,证明签订合同时就暂不交物业费向钱利及其爱人黄某进行了告知。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在本案中以房屋买卖合同案由主张权利,表示不变更对于法律关系的认识。以上事实,有《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物业费和水费收据、证人书面证言、微信语音对话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武娜与钱利及黄芳签订的《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下文一并称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合同对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水费等明确约定由武娜负担,在此情况下,钱利虽然交纳了相关物业费和水费,但钱利依据合同向武娜主张权利,缺乏合同依据,故本院对于钱利要求武娜给付物业费、水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上所述,钱利在本案中主张违约金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其违约金的诉请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利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七元,由原告钱利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