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吴亚军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亚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刑终374号原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亚军,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5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六里派出所抓获,次日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9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亚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豫1628刑初1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亚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8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筠审 判 员 张亚敏代理审判员 闫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