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刑更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曾宪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罪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1799号罪犯曾宪军,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11年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博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宪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35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6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检察院检察员王振峰出庭履行职务。渭南市临渭区人大代表高红梅、政协委员聂斌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曾宪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18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8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曾宪军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曾宪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