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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影剧院与被告涂慧斌、涂惠芬、涂惠君、涂惠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影剧院,涂慧斌,涂惠芬,涂惠君,涂惠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740号原告:汨罗市影剧院,住所地:汨罗市城关镇高泉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任红,影剧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武,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涂慧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利,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涂惠芬。被告涂惠君。被告涂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影剧院与被告涂慧斌、涂惠芬、涂惠君、涂惠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影剧院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汨罗市影剧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为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湛烁瑶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人民陪审员  童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