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影剧院与被告涂慧斌、涂惠芬、涂惠君、涂惠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影剧院,涂慧斌,涂惠芬,涂惠君,涂惠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740号原告:汨罗市影剧院,住所地:汨罗市城关镇高泉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任红,影剧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武,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涂慧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利,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涂惠芬。被告涂惠君。被告涂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影剧院与被告涂慧斌、涂惠芬、涂惠君、涂惠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影剧院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汨罗市影剧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为13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湛烁瑶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人民陪审员 童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