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7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62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候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