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6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泰东与李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泰东,李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6民初604号原告:申泰东,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那坡县。被告:李振荣,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那坡县。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申泰东诉被告李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泰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申泰东负担。审 判 长 李 毅代理审判员 黄莉祺人民陪审员 黄孝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隆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