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759号原告祁某某,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某某镇。诉讼代理人薛伟,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经调查了解,被告现下落不明。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限期前来本院办理交纳公告费用事项,但原告拒绝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推进,原告应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梅英审 判 员 昝金亭人民陪审员 贺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文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