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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小荣,吴向文,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5号,组织机构代码:16215095-X。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习学斌,该联社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小荣,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吴向文,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刘家1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31978011710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小荣、吴向文、刘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进行查封,现正在对该财产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王 鸿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