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苏维享与李悦春、李国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悦春,苏维享,李国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悦春,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192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维享,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310。委托代理人:苏万良,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国垣,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074。上诉人李悦春因与被上诉人苏维享、原审被告李国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李悦春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李悦春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李悦春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悦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李小华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仲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