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怀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林,刘金山,李有生,王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字第1098号申请人李怀林,个体户。被执行人刘金山,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有生,个体户。被执行人王瑞琴(系李有生妻子)。李怀林申请执行刘金山、李有生、王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一终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金山、李有生、王瑞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李怀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李有生持有的巴彦淖尔市呈天九环保砖材有限公司40%股权予以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有生持有的巴彦淖尔市呈天九环保砖材有限公司40%股权予以续行冻结。二、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宁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