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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顺义、王学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义,王学章,李顺义,王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李顺义,男,汉族,1954年12月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王学章,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住献县。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达成和解,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215元由被执行人王学章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