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杨满妹、杨爱圣、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杨满妹,杨爱圣,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433号原告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责人胡振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瑞忠(特别授权),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810423558。被告杨满妹,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爱圣,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相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财,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杨满妹、杨爱圣、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人民陪审员 谢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