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116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峰,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中石化府谷公司职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