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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周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欠款4887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全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