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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马丽娅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娅,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1892号原告:马丽娅,山丹县居民。被告:XX,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娅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马丽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娅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丽娅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金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