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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1310号

陈军与深圳市易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易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11310号

原告:深圳市易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23号汉京大厦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90998L。

法定代表人:庄振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原告深圳市易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并未仲裁申请原告支付2016年3月-5月期间工资,原告依法不应向被告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深圳市易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陈军支付2016年3月-5月工资1794.93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陈一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