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玖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玖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2民初1424号原告石家庄玖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维斌,职务:总经理。地址:元氏县北外环路55号。委托代理人王位平,男,汉族,1957年2月19日生,元氏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树林,男,汉族,1957年8月2日生,元氏县人。被告陈永亮,男,汉族,1990年9月23日生,住元氏县。原告石家庄玖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玖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维斌及其代理人王树林、王位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玖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公司款32774.7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5年在我公司购买半挂车一辆,由于资金不足,在我公司分别借款20000元、加油卡10000元、购买保险款2774.73元(并有借条)。之后我公司常与被告电话联系还款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陈永亮未到庭,未作书面答辩。原告石家庄玖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汽车买卖合同;2、陈永亮在我司购买车辆当中加油卡1万元的借条;3、陈永亮在我司购车时借款2万元;4、欠我司购车保险款2774.73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7月27日,被告陈永亮写下收条:“今收到石家庄玖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加油卡壹张,卡内金额10000元整,壹个月内用完归还金额,否则该款收利息月息2%”;2、2015年10月15日,被告陈永亮写下借条:“今借石家庄玖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金20000元(利息月息2分)”;3、2016年2月17日,被告陈永亮出具欠条:“欠公司买保险款2774.73元”。以上共计32774.73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永亮向原告借款32774.73元,有借条为证,被告陈永亮应予偿还。被告陈永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玖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2774.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陈永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