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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执7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济钦、戴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济钦,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1执736-6号申请执行人陈济钦,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戴兵,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济钦与被执行人戴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721民终23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2016)桂0721民终234号民事判决、(2015)灵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721民终234号民事判决、(2015)灵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自璟审判员  黄诒恒审判员  潘成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