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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罗后银与孙学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后银,孙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989号申请执行人:罗后银,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孙学波,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罗后银与孙学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