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刘长龙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刑终22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长龙,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1991年2月12日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故意伤害罪被双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13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大连市南关岭监狱服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解回。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长龙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吉07刑初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长龙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龙于2011年1月在吉林省双辽市服先镇出资成立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同年11月,刘长龙在松原市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设立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长岭北正镇分社。刘长龙为了达到骗购国家补贴农机具并获得补贴款的目的,组织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农民加入该分社,并使用加入合作社农民的身份证,骗购国家补贴农机具151台,合计骗得补助资金人民币62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农机具54台。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破案经过》《发案经过》,证实2012年7月3日,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村民匿名向长岭县公安局举报,称村干部用100多位群众的身份证、户口本购买100多台海山农用车,每台车补助款8万元,农民什么也没得到,要求给予答复。因刘长龙于2013年12月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长岭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0日将刘长龙从大连市南关岭监狱解回。2.长岭县农机局出具的《长岭县2011年购机补贴明细表》,证实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126名农民购买151台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农机具,国家补贴款为622.8万元。3.长岭县农机局存档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计151套,证实购置补贴车对象为126名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农民,车辆生产企业为奥瑞海山公司,及购车型号、审批签章、财政补贴金额等。4.《长岭县购置补贴农机公示》《村级证明》《购机人员户口及身份证明》计126套,证实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村126名农民购奥瑞海山机械的购机村级证明、个人证明及公示情况。5.松原市东方农机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海山各型号农机具统计清单》,证实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共出售农机具总数为223台套,国家补贴总额为770.4万元。6.《协议书》,证实2011年10月1日,松原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长龙签订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就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机的协议。7.《补充协议》,证实2012年3月26日,刘长龙妻子崔连香与松原奥瑞海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欠奥瑞海山公司货款,以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的农机给付奥瑞海山公司以抵偿货款。8.奥瑞海山公司提供的《双辽市龙沣农机合作社及长岭分社用户应收款汇总表》,证实奥瑞海山公司共计销售给双辽市龙沣农机合作社农机具353台。9.奥瑞海山公司提供的《双辽市龙沣农机合作社及长岭分社购机汇总表》《双辽市龙沣农机合作社汇款汇总表》,证实自2011年4月21日至10月15日,双辽市龙沣农机合作社购机总数为353台,汇款总额为2837.57万元。其中包括补贴款1365.4万元,刘长龙汇款1472.17万元。10.松原市奥瑞海山公司提供《龙沣合作社长岭分社长岭报补贴明细表》,证实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农民购车共计151台车享受农补,及农民姓名、机具型号、发动机编号。11.《经销企业供货表》,证实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151户农民购买奥瑞海山农机具情况,包括品牌、型号、补贴数额等。12.奥瑞海山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双辽服先退回4YZH-4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按照补充协议规定,乙方承担30%折旧费,青储型单台自筹款17.7万元,按70%折算后为12.3万元,单台自筹款17万元,按70%折算后为11.95万元。13.松原市东方农机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松原市东方农机有限公司2011年为松原市奥瑞海山公司在长岭县销售海山系列产品,收到单台开票手续费1500-3000元不等,让利款项厂家没有单独开具收款凭证,和往来货款统一在一起多次入账结算,无法查清具体明细。费用合计10万元左右。14.刘长龙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合法社员签订的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入社农民自愿购置农机具加入合作社,如因暂无购置资金,可约定由甲方法人刘长龙出现金协助购买,但所购买的农机具到位后,农机具所有权归属甲方刘长龙名下,乙方只是在使用农机具期间享有七折优惠权。15.《借车合同》《手写账簿及人员联系方式》,证实出借方均为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共计借给农民机车52台,及出借配套设备、借车农民联系方式。16.长岭县公安局在姚显臣手中提取《北正镇分社记录单》,证实记录内容为计62块电瓶、554车29台电瓶15块等字样。17.刘长明、姚显斌等三人出具的《保证书》,主要内容为龙沣合作社对农机具进行保养,保养后返还给四十七社人员,不能耽误秋收,如因不返造成的后果由龙沣合作社负责。18.《吉林省华信牧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投资计划书》《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双辽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文件》,证实刘长龙是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长岭北正镇分社企业登记档案》《合作社章程》,证实刘长龙是北正镇分社的法定代表人。20.长岭县财政局关于申报《2011年长岭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2011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证实购机补贴的范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数量、补贴操作程序、补贴资金结算等。21.吉林省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联合文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继续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汽车下乡政策的主要内容、购车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结算、补贴信息录入、账务管理与数据统计上报。22.长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海山牌农机具合计54台。23.《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5日对刘长龙、姚显峰、姚显山、刘长友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2年12月13日对姚显峰、姚显斌、季术文、刘庆武、赵长青、姚显山、于佰涛、程立、刘长友合同诈骗案,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24.双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长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2年6月18日受案、立案,于8月20日移交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25.证人毕某堂证言,证实我是从2011年开始任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公司法人代表人是姜某喜,我主要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销售拖拉机、玉米收割机等。我公司销售的农机具在国家规定的购买农机具享受补贴条件范围内。国家有文件,董事长姜某喜、副总经理吕某维、我、岳某波都知道。我经手和吉林省服先龙沣农牧业有限公司签定过预定货物协议,时间是2011年6月10日,该公司法人刘长龙。2011年3月,省里开农机补贴会议时,岳某波介绍我和刘长龙认识。当时刘长龙说双辽有养殖场,他要做秸秆回收生意,看重了我公司的玉米收获机,他也知道我公司的玉米收获机是享受国家补贴的。会后,岳某波又和刘长龙谈了具体的型号、价格、数量,又请示了姜某喜,姜某喜让我代表公司和刘长龙签定协议,2011年6月10日,我代表公司来到双辽刘长龙的公司,与刘长龙签定了这份协议。之后都是岳德波与刘长龙联系。刘长龙是以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购买补贴车,当时约定购买80台以上,都享受国家补贴款。刘长龙以合作社名义购买的大部分农机车是不符合享受国家补贴条件的,因为国家有文件规定,具备一定规模的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台套(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或三台玉米收获机(水稻收获机)等大型农机具,所以刘长龙以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购买80台农机车,有大部分是不符合享受国家补贴条件的。我和刘长龙签定这份协议时我就告诉他大部分农机车是享受不到国家补贴款的。刘长龙说他有办法,他发展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农民入合作社,再以入社的农民名义购买,但具体怎么操作他没有和我说。当时岳某波在场。刘长龙在我公司以双辽农户的名义为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了大型农机车和小型农机车一共200多台,大部分都享受了国家补贴,长岭北正镇分社购买了151台农机车,是刘长龙自己出资购买的,刘长龙是以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名义购买的,因为当时验车时都是验收农户和农户购买的车型。这151台农机车也享受了国家补贴了,这些农机是姜某喜决定销售给刘长龙的,按国家政策是不允许的。我将刘长龙以农民名义购买车辆骗取补贴的事和姜某喜、吕某维、岳某波说过。26.证人岳某波证言,证实我是海山公司业务经理,我们总公司是山东荣成市机械有限公司,我们公司和经销商都有国家和各省关于销售国家补贴和省补贴的农机具文件,规定了补贴农机具的类型,及谁能享受补贴的农机具,补贴的数额也都有明确规定,还规定了厂家和经销商在销售给农民时怎么做手续、每一步怎么做,培训时要求自筹资金必须是现金,补贴要求我们催经销商把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了,告诉用户拿身份证先到村里开证明,然后到镇上农技站办手续,之后到镇财政所盖章,之后回家等农机局通知,镇里盖章的手续,到县农机局办理购置国家和省里补贴农机具的补贴手续,填补贴申请表,财政局和农机局盖章,这个手续办完后谁买谁送到经销商手中,在经销商那交自筹那部分款,之后就把车提出来到农机局验车。2011年3月18日之前几天,我在双辽经销商的点上,刘长龙去点上买车,我给刘长龙介绍车,刘长龙就说他买10台5**型农机具,我问刘长龙补贴手续怎么办,刘长龙说他以农民合作社社员的名义买,我让他把农机合作社的手续拿来,我说3月18日在长春有个现场购车会,让他拿钱到现场购车,补贴手续现场就可以做。我和姜某喜、吕某维汇报了刘长龙要买10台的事。刘长龙到长春找的我,我把刘长龙介绍给了姜某喜和吕某维,说刘长龙本人以农机合作社名义买,用合作社的社员名办理补贴手续,个人买50台5**型农机具。姜某喜说行,吕某维也没说啥,就安排我去办这事,我又找了双辽的经销商王某良,我说刘长龙要买50台5**型补贴农机具,王某良就说他有钱就买吧,刘长龙就给双辽王某良打了第一笔款10台车或11台车40多万元,这样陆续刘长龙以双辽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和长岭分社的名义购买了国家补贴农机具300多台,单位都有帐。刘长龙说农机补贴指标姜某喜给他办,当时说是给刘长龙办100台。合同是毕某堂和刘长龙签的。我看见刘长龙和入社的农民签的协议了,加入合作社的社员收购期间使用刘长龙买的车享受优惠,协议规定购车款都是刘长龙出资,农民不出资,只是给刘长龙出具以他们名购买补贴农机具的手续,车所有权归刘长龙。我公司有这两个合作社和入社农民的名义购置补贴车的协议。北正镇分社在长岭县农机局办理补贴手续时我去过两次。刘长龙以合作社名买这些补贴车手续没到农民手,都到刘长龙手了,但是农民必须到场照相验收。验收就我和毕新堂去一次,有40至50台机器。每次都是姚某峰组织的。我和吕某维汇报过刘长龙的购车方式。27.证人吕某维证言,证实我是松原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经理,姜某喜是董事长。2011年7月左右,我通过业务关系认识刘长龙。刘长龙跟我说,他是以双辽龙沣合作社及其北正镇公社的入社社员名义在我公司购买的农机具。我看过刘长龙跟社员签订的入社合同,是2011年11月左右我跟刘长龙要的合同复印件,因为当时我想了解一下刘长龙在我公司购买国家补贴农机具的过程。合同大体内容是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入社的农民没钱,刘长龙出钱以农民名义买农机具,以入社农民名义购买的农机具的所有权归合作社,入社农民使用以其名义购买的农机具按70%收费。我公司一共卖给龙沣合作社和长岭北正镇分社378台农机具,是我公司直接发给刘长龙的合作社及分社的。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农机具申报补贴是我公司联系的双辽广联农机公司,北正镇分社购买的农机具申报补贴是我公司联系的松原东方农机有限公司,通过这俩公司申报的补贴。这俩公司都是我联系的,有费用,都是开发票的税钱和办补贴手续的人工费,给双辽广联农机公司30多万,给松原东方农机公司40多万,我公司是采取让利的方式进的帐,销售商以发票正式进帐。刘长龙将购买的农机具退回到我公司冲帐,是我带人取回来的,经刘长龙同意。2012年3月26日我和刘长龙妻子崔连香签订的补充协议。我公司给双辽服先龙沣农机合作社及长岭北正镇分社发车有接收手续,80%是张洪军接收的,还有一部分是一个姓姚的接收的。28.证人褚某科证言,证实我是松原奥瑞海山公司的财务科长。我公司一共给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和长岭北正镇分社发了378台车,公司和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有往来债务,现在已经结算清楚了,都是使用刘长龙的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合作社在我公司购买的国家补贴农机具和部分没有补贴的农机具抵清的,一共抵了658.75万元。其中龙沣合作社退回已使用的554型9台抵43.2万元,已使用的2行玉米收14台抵77万元,已报补贴并使用的2行玉米收3台抵了7.5万元,已报补贴并使用的4行玉米收3台抵了35.85万元,北正镇分社退回了已报补贴并使用的4行玉米收41台,抵了459.2万元。29.证人王某良证言,证实我是双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松原奥瑞海山公司卖给刘长龙一批农机补贴车,但是买车补贴手续必须在我这办理,要不就办不了补贴,海山公司岳德波经理找的我,我同意的我这里走手续。每台国家补贴农机具给我2000元的返利。我一共给出了90多台农机具手续。一共给我10多万元返利。双辽农民拿着补贴手续到公司,我们公司给这些农民照的人机合影,然后我给他们出的供货申请表和购机国家补贴农机具的发票,他们拿着供货申请表和发票开车到农机局去验收,回来把补贴协议给我公司拿回来,我们把协议报到农机局,等着结算,购车补贴直接打给厂家了,刘长龙将购车款打到我公司账户,我公司将这些钱打给厂家。30.证人姚某峰证言,证实我是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主任,看了吴彬等218人的个人信息和购车信息,有126人都是参加农机合作社的成员。2011年春,北正镇政府召开会议让我们招商引资,我村召开了班子会议,2011年7、8月份,通过我哥姚某斌,把双辽县服先镇刘长龙介绍到我们村,筹建农机合作社。我和程林,还有镇里王建宇镇长到双辽刘长龙的合作社实地进行了考察,回来后召开村班子会议,大家都同意加入刘长龙的合作社,条件是凡是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不出资金,二年之内自己加油使用刘长龙用以我村社员的名义购买的玉米收割机,回收其社员的玉米杆,一吨1000元,农民不能要国家补贴。2011年8月,当时在后四十七村有程林、姚某斌、奥瑞海山的一个销售经理和我,刘长龙说他投钱,社员不用拿钱,白使用机器,直补都在机器里,机器归刘长龙,我们可以使用。我给开的大会,告诉社员就是这种情况,你愿意参加就参加。合作社是以服先刘长龙的合作社为主,我们加入的是刘长龙法人合作社,法人是刘长龙,我具体组织社员到农机局办手续。我用大客车拉着社员到农机局办的手续。我村与刘长龙签订了正式协议,社员都签了字。国家给社员的补贴刘长龙得了。约定的大致内容同意加入合作社的不需要出资金,二年之内自己加油白使用刘长龙的机器,回收社员的玉米杆,是买的玉米收割机。不是合作社农民用刘长龙合作社的机器收一晌地1500元钱。村班子成员都知道以社员的名义买车有国家补贴,我经手盖的公章、签的字,我给开的村级证明。31.证人程某证言,证实我是北正镇后四十七村治保主任。2011年春,北正镇政府召开会议让我们招商引资,我村召开了班子会议,2011年7、8月,通过姚某斌,把双辽县服先镇刘长龙介绍到我们村,筹建农机合作社,支部书记程林、村长、镇长到双辽刘长龙的合作社实地进行了考察,回来后又召开村班子会议,大家都同意加入刘长龙的合作社,条件是凡是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不出资金,二年之内自己加油使用刘长龙用的我村社员的名义购买的玉米收割机,农民不能要国家补贴。刘长龙拿钱,社员白使用以自己名字购买的玉米收割机,直补给刘长龙,是2011年8月在后四十七村开会时村长说的,这个条件是刘长龙提出来的。32.证人于某涛证言,证实自己是北正镇后四十七村干部。2011年9月,龙沣合作社的老板刘长龙来我们村,跟村长姚某峰谈成立农机合作社,过了几天村长姚显峰召开村干部会议,当时参加会的有我、治保主任程立、民兵营长赵长青、副书记姚显山、护林队长纪树文、六队社长刘庆武、会计刘长友。会上姚显峰说龙沣合作社老板刘长龙要在咱们村成立一个农机合作社,刘长龙出钱,但是要以社员的名义购机,享受国家直补的钱归刘长龙,社员可以享受无偿使用,另外给社员点米、白菜和酒。我们几个村干部协商同意成立这个农机合作社后,我们几个村干部分别通知自己包的队的社员,有的是电话通知,有的是到家通知这件事,报名自愿。老百姓报完名后,各个干部分别通知自己负责的社员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然后我们村里组织车(大巴车)分两批去的长岭农机局。第一批村干部全去了,社员去了五十人,其中包括我,有两个没有二代身份证,一个不是农业户口,后来只有四十七人办理的购机手续。第二批我没有跟着去,所以不知道去了多少人。到长岭农机局后,社员凭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办理的购机手续并在购机合同上签了字。完事后我们带着社员又回到了村里,回到村的当天村上办公室主任姚显忱给社员们发了一箱酒,两箱米,作为参加这个农机合作社的待遇。大约过了二十多天,收割机陆续的进来了,都停放在村部院里。收割机进来的时候,村干部又安排了社员在收割机旁照的相。我们当时通知社员时,只说如果你们社员个人购买农机具,国家给相应的直补,直补归社员个人所有,但直补多少我不知道。如果社员个人不买,由龙沣公司出钱以社员的名义购买收割机,直补钱归龙沣公司所有。第一批进来50台收割机,30多万一台。我没有拿钱购买,是龙沣合作社的老板刘长龙以我的名义购买的收割机。到农机局办理购机手续是龙沣合作社老板刘长龙给村上联系的,我们就带领社员去农机局办理的购机手续。33.证人赵某青、季某文、刘某武、刘某友证言,证实接到村里通知后联系村民加入龙沣农机合作社,并提供身份证、户口、购车申请等,购买农机不用村民花钱,如果使用只负责加油,国家补贴归刘长龙。34.证人程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北正镇后四十七村书记,2011年8月初,王某宇、姚某峰和我,通过姚某斌介绍到双辽服先镇龙沣农机合作社去招商引资,跟法人刘长龙商谈。刘长龙同意在北正镇成立一个农机合作社分公司,刘长龙提出村民入股不用拿钱,只提供身份证报名登记就可以入股,后来合作社用入股村民身份证购买农机补贴车,所有权归刘长龙,国家补贴款也归刘长龙,入股村民提供一份本人签名的购买农机车的申请和本人身份证,村长姚某峰负责签字和盖村委会的公章。买车的钱都是龙沣公司出的,村民没有拿钱。吴彬等126人都是我们村参加农机合作社的成员。村里班子成员知道购车有直补,但是班子成员对车的直补钱一分都不要,直补钱归刘长龙。35.证人姚某斌证言,证实自己是刘长龙在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开的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分社执照的委托代理人,是我主张刘长龙到北正镇办理分社的,自己知道刘长龙以北正镇分社农民名义购买国家补贴农机具的办理补贴手续的事,但是自己没有参与。36.证人杨某然等33人证言,均证实是北正镇后四十七村村民,自己并没有购买过农机具,当时是村上组织我们拿着户口本和身份证集体到长岭县农机局签的字,办的手续。后来把我们集中到村上,每个人都和农机具拍照合影了。我们不知道有国家补贴的事。证人韩孝等54人证言,均证实是北正镇后四十七村村民,加入龙沣农机合作社及到农机局办理农机补贴手续的经过。37.证人贺某伟证言,证实我是北正镇农机站站长,我单位办理农机具补贴。政府规定购买农机具补贴车必须是当地农业户口,到本地农机站办理手续,每名老百姓一年内只允许买一台农机车及一套机具,补贴车2年内不允许转卖,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只允许买三台农机车及三套农机具,合作社购买需要法人以其所在地合作社名义到当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申请,具体办理程序和农民办理农机直补车一样。我们单位是我一个人办理农机补贴。3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是长岭县农机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科长,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长岭北正镇分社购置国家补贴农机具的事我不知道,审核的都是北正镇农民购买的,我们审核的就是身份证和户口本,问是不是本人购买的,是本人购买的就给做补贴手续,不是就不给做手续。我在审核过程中问购机农民了,我说你买的啥车,他说不清楚买的啥车,我就把办理的手续都给撕了,当天这样的有好几个,其他符合的都给做了。后来苏井礼局长找我,问我咋回事没给做,我说不符合条件,苏局长说不符合条件不能做。39.证人林某勇证言,证实自己是北正镇党委书记。2012年左右,后四十七村书记程林和姚某峰领着刘长龙到我办公室,介绍认识的刘长龙,说刘长龙老家是后四十七村的,想回家投资,帮助家乡做点事。我说这是好事,但投资必须得合法。刘长龙不是招商引资来的。40.证人张某军证言,证实自己是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更夫,负责接收刘长龙以入社农民名义购买的农机具,一共接收了240余台海山农机具。41.证人崔某香证言,证实刘长龙是其丈夫,主要证实其所知道的部分农机具的下落情况。42.被告人刘长龙的供述与辩解,我是以自己建立的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北正镇分社农民合作买的国家补贴农机具,一共买了300台左右,所有权是入社农民的。成立合作社时,是我和北正镇后四十七村书记程某、村长姚某峰、镇党委书记林某勇、海山公司销售经理岳某波谈的,当时约定由我通过合作社自筹50%的购机款付给海山公司,剩下的购机款由海山公司和农民办理国家补贴农机具补贴手续。2011年我成立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长岭县北正镇分社是在太平川工商局注册的,会员有姚某峰、姚某斌、程某、刘某友、村委会所有成员,还有老百姓,一共能有一百多人,具体记不清了。我购置了总计200多台农机具,具体数记不清了,都是在松原市奥瑞有限公司购置的,都是以合作社的社员名购置的。钱都是我在大连搞宣传,大连非农户加入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的钱购置的。农机具产权是合作社的,农民只有使用权,在使用期间享受7折优惠,合作社和农民有合同,我代表合作社和农民签的合同,合同内容是关于购置的农机具产权归属和入社社员的使用权规定,姚显斌有这些合同,我原来也有现在都整没了,找不着了。在长岭购置的车籍都是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农民的名办理的手续。后四十七村农民没拿一分钱,都是我在大连搞的投资钱,这些车都有补贴。钱都是大连的钱到我的银行卡后我转到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帐户上。这些农机具有一部分在服先镇牧业小区检修,还有一部分在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检修,这是我进来之前的事,现在车在哪我不知道。我没委托谁处理车的事。双辽服先镇农机合作社欠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购机款,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这些农机具的生产厂家和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是一个公司,我从该公司购置农机具是和该公司老总姓姜的谈的,是岳某波在长春博览会上给我介绍认识的。后来姓姜的让松原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岳德波和毕新堂找的我,我们在双辽我的办公室谈的。2011年6月10日,当时我说我对农机补贴的政策不懂,具体能不能给补贴指标我还不知道,毕新堂说他们厂家可以办,只要农民肯出钱买就行,这样我们就签的购置100台农机补贴。后来毕新堂和岳某波领着姚某峰及北正镇后四十七村农民到长岭县农机局办理的购置有补贴农机具的手续,具体怎么办的我不在场。我和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签完购置100台补贴协议之后我才在北正镇成立的分社。我是理事长,姚某斌是理事,是姚某显斌和我说北正镇后四十七村也想搞农机合作社,没钱,想让我的合作社到北正镇去发展,说北正镇王镇长和书记挺欢迎的,想招商引资搞农机项目。2011年8月我、姚某斌、岳某波在北正镇后四十七村见的北正镇林书记,王镇长,姚某峰、程某这些人,见面后谈的成立北正镇分社,让农民加入合作社,再就是建养殖场,给农民收地、割秸杆,加工秸秆饲料,我让姚某斌到工商局去注册,告诉姚某峰组织看看有多少社员入社要买农机的,我的合作社出钱,农民不出钱,以入社农民购机的人员使用补贴农机具享受7折优惠,详细都在和农民签的合同书上,具体我说不清了。购置农机具数字只能以我给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汇款,松原给我社送机出库记录为准,补贴多少、车辆多少、在谁名下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都有记载。我妻子将70台农机具还给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这事我不知道,我没安排这事。一审庭审中供述,我是全资出资购买的农机车,并非购买的农补车。购买的所有车辆都没有补贴,是自己出的现金全资购买。买的车是直接和厂家签署的合同,都没有发票,至于农民办理农补的事情我都不知道,当时我账上有几千万,我没有必要办理农补,而且补贴有指标,我也没有指标。就是农民加入我的合作社,免费使用农机,我收购农民的秸秆搞饲料生产项目。车是属于合作社的。4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长龙,男,1966年12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82196612012512,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服先镇服先村三屯。44.《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2月13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长龙以集资诈骗罪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5.《刑事判决书》、双辽市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991年2月12日,吉林省双辽县人民法院对刘长龙以破坏集体生产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9月7日双辽看守所因刘长龙因病暂在当地执行。46.双辽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长龙于2000年6月8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卷宗流转,暂未找到。47.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长龙原户口在后四十七村,后在双辽落户,该人在双辽办理农机合作社,该人要回乡创业开办合作分社,村里当时没有任何承诺,要求该人合法经营,村里部分农户已参加了合作社,情况属实。有北正镇政府印章。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长龙为了非法占有国家农机车补贴款,隐瞒了其并不享有购买国家给予补贴的农机车的资格,利用农民的身份办理补贴,欺骗国家,国家给予补贴后,将含有620余万元国家补贴款的农机车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长龙曾因集资诈骗罪被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与诈骗罪并罚,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长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在案的农机车由扣押部门依法处理,将属于本案的国家补贴款依法返还长岭县财政局;未收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刘长龙上诉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我购买的农机所有权属于我,农机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购机的农民;我没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农机及补偿款的主观故意;我与海山厂家所签订的是直接购买商品机,享受厂家直接优惠,没有人给海山厂家汇过补贴款;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认定的主要证据有破案经过,长岭县2011年购机补贴明细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计151套,长岭县购置补贴农机公示、村级证明、购机人员户口及身份证明计126套,松原市东方农机有限公司销售海山各型号农机具统计清单,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奥瑞海山公司提供的双辽市龙沣农机合作社及长岭分社用户应收款汇总表、双辽市龙沣农机合作社及长岭分社购机汇总表、双辽市龙沣农机合作社汇款汇总表,松原市奥瑞海山公司提供龙沣合作社长岭分社长岭报补贴明细表、经销企业供货表、证明等,合同书、借车合同、手写账簿及人员联系方式、北正镇分社记录单、保证书,吉林省华信牧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投资计划书、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双辽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文件、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长岭北正镇分社企业登记档案、合作社章程,长岭县财政局关于申报2011年长岭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2011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吉林省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联合文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继续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毕某堂等人证言,被告人刘长龙供述,刑事判决书等。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对于刘长龙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我购买的农机所有权属于我,农机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购机农民”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毕某堂、岳某波、王某良、姚某峰、汤某德、赵某青、杨某然等几十人均能证实并非村民本人购买农机具,是刘长龙占有、处分所购农机具,并有刘长龙与村民签订的合同佐证,且该合同内容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刘长龙在公安机关供述农机具所有权属于合作社,一审庭审中又翻供称农机具是其出全资购买,所有权属于其个人,二审中称所有权属于村民及合作社,又称是其出全资购买,对此不能自圆其说。故其此点上诉理由显系狡辩且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刘长龙提出“我没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农机及补偿款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刘长龙代表双辽市服先镇龙沣农机专业合作社与松原市奥瑞海山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刘长龙组织合作社社员及时申报农机补贴手续,证人毕某堂、岳某波、王某良、姚某峰等人均证实刘长龙明知其购买的农机具均有国家补贴,村民办理国家补贴手续只是刘长龙规避法律的手段。故其的此点上诉理由显系狡辩且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刘长龙提出“我与海山厂家所签订的是直接购买商品机,享受厂家直接优惠,没有人给海山厂家汇过补贴款”的上诉理由,经查,刘长龙所购151台农机具在村民办理国补手续后国家补贴均直接汇入生产厂家,刘长龙亦未全额付款,从而非法占有了不该为其所有国家部分出资的车辆即国家补贴资金。故其的此点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长龙为了非法占有国家农机车补贴款,利用农民身份办理国家农机具补贴,将含有620余万元国家补贴款的农机具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刘长龙曾因集资诈骗罪被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与诈骗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猛审 判 员  芮海宏代理审判员  罗高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青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