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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2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10月1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其患有××,于当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洪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末至11月初的时间段,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肖某甲、马某、肖某乙在昌黎县烟草家属院自己家中吸食冰毒。2015年11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民警在昌平区回龙观镇首尚宾馆208房间内,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肖某甲、马某、肖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证明、昌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居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张秋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