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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长海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海,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247号原告刘长海,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负责人:SHANEJOHNBOURK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海诉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长海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