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景明、许秀芬被告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明,许秀芬,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020号原告陈景明原告许秀芬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明、许秀芬被告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明、许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给原告150元。审 判 长 李初啸审 判 员 刘建贞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来自